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張正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61號 原 告 張正義 訴訟代理人 林雯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錩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302,400元、18,144元,合計共1,320,5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