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建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3 日
- 當事人國霖機電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74號 原 告 國霖機電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徐春福 樓 被 告 李志昭 號 被 告 鄧定球 被 告 劉中元 81號 被 告 王宏森 被 告 蔡得福 66弄25號 被 告 謝寶玄 被 告 張月鳳 被 告 馬振武 被 告 陳木泉 被 告 黃德山 被 告 王春蓮 4號 被 告 李錦霞 被 告 徐雪華 被 告 何順豐 號 被 告 何錦文 號 被 告 劉素華 弄88號 被 告 楊素華 弄9號 被 告 巫月好 被 告 俞新新 2號 被 告 林護 之3號 被 告 李仁傑 號 被 告 劉何秀蓁 號 被 告 劉黃秋蔭 號 被 告 徐威 被 告 葛曉明 被 告 劉麗卿 號 被 告 劉震 弄4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建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98,468元(其計算式:課稅現值 0000000元×4598/10000=1,198,4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