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林振恭、陳偉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81號原 告 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恭 訴訟代理人 王文勝 被 告 陳偉雄 陳健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欄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22,5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7,930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