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粟明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99號原 告 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粟明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鉦憲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220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73,035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80,99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0,49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