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55號上 訴 人 劉政平即永豐汽車商行 被 上訴人 林岳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15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