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陳冠銓、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濬智、黃閔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27號 原 告 陳冠銓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被 告 黃閔鴻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閔鴻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2,868,9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4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