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阮景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8號上 訴 人 阮景琳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來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而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2萬61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9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