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8 日
- 當事人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15號上 訴 人 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林振恭 訴訟代理人 王文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偉雄等二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915號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722,5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89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