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41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成中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鵬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濬紳企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 第2441號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829,1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9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裁定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