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建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43號 原 告 國霖機電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春福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富傑 被 告 鄧定球 劉中元 馬振武 陳木泉 巫月好 俞新新 黃德山 林 護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建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應於7 日內提出臺中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最新登記謄本及同段1664建號、1762建號最新登記謄本(均第一類謄本)到院。並請追加上開臺中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及共有部分即同段1762建號建物一併分割。 三、原告應於7 日內補正被告鄧定球、劉中元、馬振武、陳木泉、巫月好、俞新新、黃德山、林護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