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2 日
- 當事人王滄田、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趙榮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31號 原 告 王滄田 被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榮芳 上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91,4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楊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