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752號 原 告 陳渙璋即久大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黃沛聲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思玟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 律師 被 告 久大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皇庭投資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博文 上列被告與原告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理 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 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6日命被告於收受裁定10日內提出答 辯狀,上開通知已於101年11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被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 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上開 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 被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