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6號上 訴 人 泳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厚 被上訴人 陳光宇 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郡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陳光宇、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32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7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932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添喜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