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82號原 告 余金樹 何燕青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舒凱律師 被 告 張慶彬 被 告 貝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欣 訴訟代理人 徐福安 陳由銓律師 追加被告 偉成機械企業社即張振双 受告知訴訟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信賢 訴訟代理人 曾錦龍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9月19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就本件訴訟其主張之主觀預備合併部分於開庭前提出詳細訴之聲明,又原告二人主張之侵權行為債權為可分之債,請依原告二人主張金額各自計算分別為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5 書記官 司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