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3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若慧 上訴人與台灣福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1年度重訴字第132 號 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251,0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9,0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並補正上訴理由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