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船舶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18號原 告 黃銘坤 原 告 國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進麟 被 告 大漢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船舶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00,0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1年5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於收受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俞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