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3 日
5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52 號 上 訴 人 林美伶 被 上訴人 台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季吉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 4,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1萬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