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6號上 訴 人 湯富誠 朱玉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鐙陽交通有限公司等2人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5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35,3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7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