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2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錫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7萬5,9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393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潘曉玫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林育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