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0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014號聲 請 人 倢快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素賢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司立文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014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合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1年8月10日│ 135,815元│AC0000000 │ │ │ │ │台中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