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0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071號聲 請 人 鄭蕙娟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惠瑜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 │股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071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01│大東樹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 │1 │63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