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64號聲 請 人 張美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 │股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64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錩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1 │1000│ │ ├──┼───────────────┼──────────────┼───┼────┼───┤ │002 │錩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 │1 │200 │ │ ├──┼───────────────┼──────────────┼───┼────┼───┤ │003 │錩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 │1 │348 │ │ ├──┼───────────────┼──────────────┼───┼────┼───┤ │004 │錩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 │1 │387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