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13號上訴人 即 原 告 葉金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泰軒企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2年度勞 訴字第11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53,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6,5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