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31號上 訴 人 王文吉 被 上訴人 龍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昇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2年度勞訴字第13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9,42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