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30號上 訴 人 陳國誠 被 上訴人 蔡江祥 清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洪 被 上訴人 聖暉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進利 被 上訴人 佳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源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881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