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5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582號債 權 人 楊家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住鑫新業有限公司、台灣房屋加盟事業總部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相對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㈡確認台灣房屋加盟事業總部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補其正確名稱及公司登記資料。 ㈢確認利息迄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李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