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4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7430號債 權 人 聲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春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置富新境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尤明昇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確認請求之金額究為「100500元」或「100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