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143號債 權 人 李美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潘彥羽、昱泰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㈠提出昱泰豐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