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18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1887號債 權 人 紀氏源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竹林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永宗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狀載支票由源豐碾米工廠將票據權利移轉於聲請人之證明。」此項裁定已於102年7月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許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