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20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2032號債 權 人 大眾企業社 設桃園縣桃園市○○街0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曹雅涵 住桃園縣桃園市○○街000號2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建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出 租人為大眾企業社,惟狀附證據出租人應為李偉男,兩者不符),或請補租賃契約之債權由李偉男移轉予聲請人之 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王竪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