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30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3084號債 權 人 金獅油品股份有限公司 設屏東縣東港鎮○○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楊鎔穗 住屏東縣東港鎮○○路000號 送達代收人 許雅婷 住高雄市前鎮區○○○路000號6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邱榆証即詠豐工程行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確認本件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陳慧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