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39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3981號債 權 人 嘉昱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瑤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佳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請補正聲請人嘉昱光 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狀末簽章(缺大章)。㈢請補述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帳款新臺幣陸萬陸仟壹佰伍拾元之原因及依據。」此項裁定已於102年7月2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