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78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7885號債 權 人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債 權 人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債 務 人 富宇新貴特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淑鈴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肆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各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田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