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86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8632號債 權 人 黃志傑 住臺南市○○區○○街0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進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 狀附證據不符,所附之承諾書僅得釋明債權人為「吉興企業社」)。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