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88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8830號債 權 人 黃郁源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 債 權 人 劉邵希 住彰化縣溪州鄉○○路0段000號 上列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黃郁源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聯鼎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何世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乃不同債權人對債務人分別請求,故 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確認何世勳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釋明000-000000**00000000之帳號為何人之帳號? ㈣債務人何世勳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