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05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First Day LLC、Oscar Najar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0530號債 權 人 First Day LLC 法定代理人 Oscar Najar 代 理 人 孫偉棟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創聚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債權人設立登記及認許資料及委任狀」,且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6日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惟查,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葉泰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