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191號債 權 人 劉復華 債 務 人 強訊郵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志文 債 務 人 余卉卉 一、債務人強訊郵通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伍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債務人余卉卉僅為強訊郵通股份 有限公司之副總經理,勞雇關係係存在於債權人與該公司之間,非存在於債權人與該自然人中間,債權人對之請求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