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4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4125號債 權 人 誠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堅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一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登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谷燁電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堅穩有限公司部分如有誤載,應具狀更正,並補列更正後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提出該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 ㈡補列一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許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