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66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6625號債 權 人 禾茂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雪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芽曼屋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票據號碼NGA0000000之支票經背書轉讓予聲請人之證明。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