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99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9973號債 權 人 蕭雪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芽曼屋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 狀附證據不符,依狀附證據系爭之支票受款人為台灣優質蛋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㈢本件所請求之利息是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抑或其他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