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99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9973號債 權 人 蕭雪花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芽曼屋食品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 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依狀附證據系爭之 支票受款人為台灣優質蛋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㈢本件所 請求之利息是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抑或其他計算方式。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1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