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0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First Day LLC、Oscar Najar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0378號債 權 人 First Day LLC 法定代理人 Oscar Najar 代 理 人 孫偉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創聚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委任狀正本(須用印完整)。 ㈡確認創聚科技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