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29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2925號債 權 人 坤宇溫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黃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旭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 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葉泰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