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3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3276號債 權 人 尤沛沄即尤姵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弘茂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弘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黃柏穎、立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萬春蘭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萬春蘭、黃柏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