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5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5373號債 權 人 鯉豐碾米工廠 法定代理人 湯勤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永宗行、張阿哲、彭素連、胡正映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3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債務人永宗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㈡內容清晰之附件影本。」,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月8日送達於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