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3號債 權 人 台灣三菱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村田行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恆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名稱是否為「恆」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請求利息為年息、月息或日息? ㈢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業於民國101年11月21日經 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 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