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381號聲 請 人 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勝益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報案證明及委任狀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