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02年度司催字第381號聲 請 人 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勝益 上聲請人因遺失有價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禮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禮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禮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禮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禮券為無效。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禮券附表: 102年度司催字第381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 種 類 │張 數│備 考│ ├──┼────────────┼───────────┼─────────────┼───┼───┤ │0001│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24686412號至24686500號│憑券享用西堤牛排套餐乙客 │ 89 │ │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附記:(本附記內容不必刊登)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確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含附表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並務必先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四、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