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02年度司催字第531號聲 請 人 王孝玉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支票附表: 102年度司催字第531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良全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進化分行 │102年6月28日│598,500元 │DA6277308 │ │ │ │陳敏聰 │ │ │ │ │ │ ├──┼─────────────┼────────────┼──────┼──────┼──────┼──┤ │002 │良全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進化分行 │102年6月28日│327,942元 │DA6277309 │ │ │ │陳敏聰 │ │ │ │ │ │ ├──┼─────────────┼────────────┼──────┼──────┼──────┼──┤ │003 │伸健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進化分行 │102年6月28日│299,250元 │XB1557963 │ │ │ │陳卓秀鳳 │ │ │ │ │ │ ├──┼─────────────┼────────────┼──────┼──────┼──────┼──┤ │004 │伸健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進化分行 │102年6月28日│99,750元 │XB1557964 │ │ │ │陳卓秀鳳 │ │ │ │ │ │ ├──┼─────────────┼────────────┼──────┼──────┼──────┼──┤ │005 │陳卓秀鳳 │台中商業銀行北太平分行 │102年6月28日│443,118元 │4522211 │ │ │ │ │ │ │ │ │ │ ├──┼─────────────┼────────────┼──────┼──────┼──────┼──┤ │006 │宥信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神岡分行│102年7月5日 │205,018元 │QG0863215 │ │ │ │邱志勇 │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附記:(本附記內容不必刊登)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確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含附表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並務必先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四、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