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58號聲 請 人 葉承泰 相 對 人 陳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100年6月7日。 (二)債權額比例:1分之1。 (三)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 (四)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所負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票據等借貸之債權。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違約金:逾期每萬元每日新臺幣貳拾元整。 (九) 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⒈取得執行名義費用。⒉保全抵押物之費用。⒊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⒋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美珠、邱榆証。債權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邱榆証以詠豐工程行名義先後向聲請人借款4,999,515元,並簽發支票8紙為憑,詎債務人邱榆証屆期而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4,999,515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支票暨退票理由單8件(均為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 大甲區 │ 光明 │ │ 161 │建│ 79 │ 全 部 │ ├─┼───┼────┼───┼───┼──────┼─┼─────┼──────┤ │2│臺中 │ 大甲區 │ 光明 │ │ 161-1 │建│ 1 │ 全 部 │ ├─┼───┼────┼───┼───┼──────┼─┼─────┼──────┤ │3│臺中 │ 大甲區 │ 光明 │ │ 161-2 │建│ 7 │ 全 部 │ ├─┼───┼────┼───┼───┼──────┼─┼─────┼──────┤ │4│臺中 │ 大甲區 │ 光明 │ │ 161-3 │建│ 5 │ 全 部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 │臺中市大甲區光│住家用 │一層:46.92 │ │ 全部 │ │ │ │明段161、161-1│鋼筋混凝土加強磚│二層:46.92 │ │ │ │ │ │地號 │造2層 │合計:93.84 │ │ │ │ │68 ├───────┤ │ │ │ │ │ │ │臺中市大甲區經│ │ │ │ │ │ │ │國路375巷8號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 │ └───────────────────────────────────────┘